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保证印鉴、证照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为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部门公章、电子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用印范围
1、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公文;
2、各类担保书、承诺书、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拨款通知单、借款单;
4、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以本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奖状、聘书等证明文书;
7、本基金会介绍信;
8、有关单位向上级或其他部门上(申)报计划、项目、申请资助等,需经本基金会认可或同意的有关文书;
9、按规定需本基金会证明的个人事项;
10、经本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四条 印章刻制与审批
(一)本基金会所有印章的刻制,经本基金会理事长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新刻印章须登记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印章审批
1、公文类用印:编有文号的基金会发文、与外单位联合发文等需由本基金会领导签发;
2、契约类用印:项目、资金等担保书、承诺书、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本基金会领导签发。
3、拨款通知单、借款单用印:由本基金会领导审批;
4、各类报表和财务审批事项用印: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财务负责人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本基金会领导审批;
5、各类材料、资料、数据用印: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本基金会领导审批;
6、介绍信用印: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重要事项由本基金会领导审批;
7、有关单位向上级或其他部门上(申)报计划、项目、申请资助等,需经本基金会认可或同意的有关文书用印:由本基金会领导审批;
8、经本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用印:由批准该事项的本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五条 使用印章审核
凡用印由印章管理员进行审核,符合本制度规定方可用印,否则不得用印;公文用印应带原稿,按规定份数盖章,多余份数不予盖章;空白纸张不得盖章;对用印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和问题应先暂停用印,及时上报本基金会领导处理。
第六条 使用印章登记
办公室设置用印登记簿,对所需加盖印章的事项进行登记,注明盖章日期、部门、内容、经办人、审批人等内容,以便备查,经办人、审批人必须签字,不得代签。
第七条 印章保管
印章由专人集中管理。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印章不得随身携带,特殊情况需携带的,须经本基金会领导批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用完,应及时锁入保险柜,以确保安全。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印章销毁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将印章送办公室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本基金会领导批准,上报相关管理部门,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起执行。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