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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财务人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为使我会工作人员顺利完成个税填报工作,2018年12月26日上午,我会财务主管在科普教室对最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解析,全体工作人员参与会议。

 

  新个税中变动最大的两点,一是起征点从3500元/月上涨至5000元/月,当然也能够以年度计算,年免征额度为60000元。二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也就是说部分支出作为抵税用途。《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教育、住房、医疗等6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享受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哪些条件?通过这些扣除项目,纳税人可以少缴多少个税?针对众多的问题,我会的财务主管一一为大家解答。

 


财务主管解析个税新政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暂行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工作人员认真了解新政

 

  财务主管对《暂行办法》作出全面解析后,针对工作人员的个体问题又进行具体答疑。

 


财务主管为工作人员答疑解惑

 

  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一方面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减负力度明显,另一方面具体操作力求简便易行,方便纳税人缴税。个税的抵扣关乎我们每一位工作人员,需要我们理解清楚,以便充分地抵扣个税,行使自己的权利,做一名合格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