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金會。本基金會的主要活動地域為四川省。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經登記管理機關認定的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重大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防範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發揮社會組織能動作用,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助力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四川貢獻力量。為大熊貓等瀕危珍稀動物保護繁育研究提供資助,促進大熊貓及珍稀瀕危動物遷地與就地保護,推動野生動物及生物多樣性保護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民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523萬元,來源於接受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以大熊貓為對象進行國際合作科研所籌集的捐贈資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資金;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成果轉讓所獲取的收入;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和黨建領導機關是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本基金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動物園、院校、科研機構和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從事瀕危珍稀動物圈養繁育、種群建立以及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等方面相關的項目。
(二)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資料、文獻及著作等編輯、出版項目。
(三)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學術與國際科研合作及交流項目。
(四)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國內外人才培訓與交流項目。
(五)資助保護大熊貓等瀕危珍稀動物的公眾教育、公眾教育研究及交流等公眾教育項目。
(六)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屆期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損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參與和決策本基金會重大事項(如:章程的修改、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籌資活動、基金會的分離與合並等)權利,並承擔由此造成的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和遭受損失等失誤的相應責任。
(二)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表決權。
(三)參與審議基金會年度財務的預算和決算。
(四)有宣傳本基金會宗旨、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和協調各方面工作關系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
職權:
(一)製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並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製、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製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接受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以大熊貓為對象進行國際科研合作所籌集的捐贈資金;
(三)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轉讓技術成果所獲取的收入;
(四)舉辦有關大熊貓宣傳活動所募集的資金;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動物園、院校、科研機構和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從事瀕危珍稀動物圈養繁育、種群建立以及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等方面相關的項目;
(二)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資料、文獻及著作等編輯、出版項目;
(三)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學術與國際科研合作及交流項目;
(四)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國內外人才培訓與交流項目;
(五)資助保護大熊貓等瀕危珍稀動物的公眾教育、公眾教育研究等公眾教育項目;
(六)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以大熊貓為對象進行國際合作募捐;
(二)金融機構定期存款、購買國債、投資不動產等。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動物園、相關科研機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等。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2年5年31日第七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